(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蒋绍伟犯强奸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绍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13号罪犯蒋绍伟,男,1990年6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綦法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认定蒋绍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蒋绍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蒋绍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绍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