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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志强犯抢劫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47号罪犯赵志强,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赵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同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8月1日被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2年7月14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5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11月2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赵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志强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志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5年5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