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康保歌与被告田俊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57年3月24日出生。被告田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