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康保歌与被告田俊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57年3月24日出生。被告田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