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许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许某,男,汉族,1943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梁某,女,汉族,1952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许某诉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梁某已经离婚,但福州市文儒坊大光里*号的房产没有分割。现因拆迁需要,请求具体分割。三坊七巷的建筑许可证就是房产证,没办法办房产证,搭盖房屋时原告尚未继承,只能用原告父亲的名字报批建筑许可。要求分割的房屋有两部分,前面砖混房,有建筑许可证,后面是祖传下来给我的木屋,比前面小。原告宁可少要一点,把后面木屋给原告,前面砖混房给梁某。楼梯三、四层给原告,一、二层给梁某。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福州市文儒坊大光里*号的房产,后面木屋及楼梯三、四层归原告所有,前面砖混房及楼梯一、二层归被告梁某所有。被告梁某辩称,答辩人住在福州市鼓楼区文儒坊大光里*号,祖宗从上面五代到现在都是大光里*号的,原告所说的*号没有房子,所谓*号只是一个铁牌,只有*号有房子。答辩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共有360平方房屋,同意分给原告100平方,剩下的260平方都是答辩人的。答辩人在祖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房子,目前共有四层,同意将朝北的第三层、第四层,朝南的第四层给原告,其余都归答辩人所有。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房屋坐落福州市鼓楼区大光里*号(原*号)。2007年12月5日,(2007)××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坐落福州市鼓楼区大光里*、*号(原*号)右边楼上、楼下卧房由许某继承。2008年3月2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上述判决。2014年1月5日,(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坐落福州市鼓楼区大光里*、*号(原*号)右边楼上、楼下卧房原、被告各享有50%的所有权。另查,原告提交的1989年6月6日福州市鼓楼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建筑许可执照》载明:“兹据许宗华申请在鼓楼区大光里第*号建造住宅工程,经核符合福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准予颁发给许可执照……建筑种类:原单层加建双层砖混(叁层)……总建筑面积:83.5㎡……施工单位:自建……”2015年6月3日许某书写《报告》,主要内容如下:“福州市文儒坊大光里*号建筑许可执照,虽然是许宗华申请的,确实是许某盖的,属于许某所有……”该《报告》经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三坊七巷社区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经现场查勘,本案原告诉请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经本院(2007)××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由原告继承的大光里*、*号(原*号)右边楼上、楼下卧房;另一部分为上述房屋前埕空地上搭建的三层砖混房屋。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明确其要求分割的房屋为福州市鼓楼区大光里*号(原*号)的右边楼上、楼下卧房及房屋前埕空地上搭建的三层砖混房屋。原、被告均认为上述两部分房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整体一并分割。原告主张一并分割的前埕空地上搭建的三层砖混房屋仅有福州市鼓楼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建筑许可执照》,并无有关部门登记确认搭建房屋的产权及面积;另该《建筑许可执照》申请人系许宗华而非原告,原告提交的《报告》亦不能证明前埕空地上搭建的三层砖混房屋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要求将上述两部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整体进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2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 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