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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席某甲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22号原告:席某,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山,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105681。被告:江某,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