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嘉禾县行廊镇某某村第一组与被告嘉禾县肖家镇某某冲煤矿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行廊镇某某村第一组,嘉禾县肖家镇某某冲煤矿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嘉禾县行廊镇某某村第一组,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行廊镇某某村。负责人张日生,系该组组长。被告嘉禾县肖家镇某某冲煤矿,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肖家镇乐岭头村。法定代表人雷渊贵,系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行廊镇某某村第一组与被告嘉禾县肖家镇某某冲煤矿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行廊镇某某村第一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行廊镇某某村第一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元,由原告嘉禾县行廊镇某某村第一组承担。审 判 长 雷健君代理审判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君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