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6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622-3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牛维岭,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共计109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 喜审 判 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田学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