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晶凯与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凯,王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5871号原告王晶凯,男。被告王海龙,男。原告王晶凯诉被告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艳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晶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被告王海龙向我借款28000元,借款时未出具欠据,借款后,被告分四次偿还共计12000元,尚欠16000元未予偿还。被告于2015年3月21日为我出具借据一枚,承诺于2015年3月22日中午12时前还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王海龙偿还借款16000元。被告王海龙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证明被告王海龙欠原告王晶凯人民币16000元,约定于2015年3月22日中午12时前偿还,但至今未予偿还的事实。原告所举借据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王海龙为原告王晶凯出具金额为16000元的借据一枚,约定2015年3月22日中午12时前偿还,此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海龙欠原告王晶凯人民币1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晶凯借款人民币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