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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洪仁芳与陈素芳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仁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87号申请人洪仁芳,女,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洪仁芳要求宣告陈素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陈素芳,女,193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洪仁芳系陈素芳之女。现洪仁芳认为陈素芳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特申请宣告陈素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洪仁芳为其监护人。经鉴定,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15年8月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陈素芳诊断: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陈素芳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洪仁芳系陈素芳女儿,可担任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素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洪仁芳为陈素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