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军营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43号罪犯赵军营,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人,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赵军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7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9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7月11日被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2年6月25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5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赵军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军营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军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军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5年8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