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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91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林某,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林某,且原告张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唐守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