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91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林某,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林某,且原告张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唐守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