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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丰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丰顺县农村信用��作联社申请执行谭伟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伟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丰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丰顺县金盘开发区中兴四路*号。法定代表人苏维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汉昌、何绍基,均系广东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伟财,男,汉族,住丰顺县。申请执行人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谭伟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2)梅丰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谭伟财支付欠款8828.37元及案件受理费30元,共计8858.37元,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中国银行梅州丰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丰顺县住房和城���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证券营业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等相关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丰法执字第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颂文审 判 员  蔡庆省人民陪审员  方如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