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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季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季某甲。委托代理人胡玉云,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季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胡玉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感情一般,去年十月份,被告回老家喝喜酒未归,我到处打听都没有下落,为此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季某乙,由于双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2014年10月,被告从上海回固始老家喝喜酒后去向不明,经多方联系一直没有音讯,原告为此起诉要求离婚。另查,原告婚前在老家有两间砖瓦房,婚后在固始金府苑小区,按揭一套房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婚前认识时间较长,婚后生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有争吵、生气,但不致于导致感情破裂,若加强理解和沟通,夫妻关系尚可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季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阳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