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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71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志霞,石家庄市鹿泉卓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要求1、与被告张某甲离婚;2、婚生女张某乙、婚生子张某丙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和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张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1993年11月27日生长女张某丁,2001年10月21日生次女张某乙,2004年5月20日生儿子张某丙,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张某甲患有精神障碍,原告张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生育三个子女,原、被告也没有大的矛盾,现被告张某甲患有精神障碍,原告张某某应积极为原告治疗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