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国珍与刘磊、高彦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珍,刘磊,高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36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珍,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磊,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彦平,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磊、高彦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偿还申请人张国珍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730元后,被执行人刘磊用其所有的陕AR32**抵偿所欠申请人张国珍145840元后,申请人张国珍与被执行人刘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刘磊共向申请人张国珍225840元,剩余80000元由被执行人刘磊从2015年9月起每月20日向申请人张国珍偿还10000元至偿还完毕止,剩余利息申请人张国珍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申请人张国珍自愿承担,执行费2730元由被执行人刘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