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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栗国臣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栗国臣,吕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特字第2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士忠。委托代理人:屠洁扬。委托代理人:王伟萍。被申请人:栗国臣。被申请人:吕连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申请人栗国臣、吕连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栗国臣、吕连玉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申请,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申请。审���员刘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