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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1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轴路支行与李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轴路支行,李冬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1522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轴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首层)。负责人余鑫,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金彤,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李冬冬,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轴路支行与被告李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轴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冬冬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397867.61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提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自有资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轴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冬冬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三十九万七千八百六十七元六角一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缪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