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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童成波与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成波,沈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783号原告:童成波。委托代理人:谢燕波。被告:沈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成波诉被告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成波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成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童成波负担。审 判 员  刘 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