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童成波与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成波,沈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783号原告:童成波。委托代理人:谢燕波。被告:沈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成波诉被告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成波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成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童成波负担。审 判 员 刘 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