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蔡敦清与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敦清,王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486号原告:蔡敦清。委托代理人:乔春莲。被告:王建林。原告蔡敦清与被告王建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自2012年6月3日起至实际归还时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一)中的月息2%变更为月息1.7%。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敦清委托代理人乔春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6月3日,被告王建林向原告蔡敦清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率2%。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蔡敦清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7%按本金10000元自2012年6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王建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施通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