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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秀梅与被执行人范景松、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梅,范景松,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范景松,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建瓯市闽辉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范景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秀梅与被执行人范景松、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瓯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管、土地、车管登记管理部门亦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范景松的相应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目前正在拍卖协调处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瓯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