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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盱眙县苏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县苏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944号原告盱眙县苏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小康东路30号(海通市场南门西侧门面房)。法定代表人赵行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树银,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张婧,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县苏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县苏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苏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苏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县苏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卓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