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恢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娟娟申请执行赵振勇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娟娟,赵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恢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孙娟娟,女,1977年生。被申请执行人赵振勇,男,1976年生。本院受理孙娟娟申请执行赵振勇借款一案中,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卢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娟娟于2014年11月1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赵振勇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卢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