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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与李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835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负责人:孙国战,主任。被申请人:李晓峰,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李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撤回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16.66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