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戚善青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盱刑初字第00399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某,无业。被告人戚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戚某至古桑乡白虎村枣树组小区邱某家,把邱某放在床头柜首饰盒里的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吊坠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905元。案发后,被告人戚某已将盗窃的戒指归还被害人邱某,且赔偿吊坠损失,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戚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戚某与邱某系同学关系。2015年5月1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戚某至盱眙县古桑乡白虎村枣树组小区邱某家玩耍时,把邱某放在床头柜首饰盒里的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个吊坠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131.08元。案发后,被告人戚某已将盗窃的戒指归还被害人邱某,且赔偿吊坠损失,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人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邱某与戚某关于被盗物品的聊天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关于被盗物品重量的情况说明,价格鉴证结论书,上海老庙黄金饰品销售凭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戚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针对公诉机关将被盗吊坠的价值以黄金3克核价计入被告人戚某的犯罪数额,本院认为,该吊坠实物未追回,也没有可以确定被盗吊坠价格的有效证明,仅凭言词证据不足以确认该吊坠的材质及重量,故公诉机关对于被盗吊坠的价值认定缺少足够的依据,不宜计入被告人戚某的盗窃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犯盗窃罪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吉祥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剑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