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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小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学与被告陈忠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学,陈忠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小字第35号原告王永学,男。委托代理人秦书清,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陈忠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学与被告陈忠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秦书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秦书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学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亚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