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小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学与被告陈忠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学,陈忠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小字第35号原告王永学,男。委托代理人秦书清,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陈忠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学与被告陈忠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秦书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秦书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学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亚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