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美玉、许志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336号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乔海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美玉,女,192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志伟,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志扬,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志豪,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美玉、许志伟、许志扬、许志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美玉、许志伟、许志扬、许志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黄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黄素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