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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晏治勇与梁家铭、梁胜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晏治勇。被执行人:梁家铭。被执行人:梁胜泽。本院在执行晏治勇申请执行梁家明、梁胜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家明、梁胜泽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梁家明、梁胜泽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良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吕 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