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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6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述刚与孙书强、孙笑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330号原告宋述刚。委托代理人范学涛,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书强。被告孙笑笑。被告孙美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述刚与被告孙书强、孙笑笑、孙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述刚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宋述刚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