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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亚辉与上海翰缘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179号申请执行人周亚辉,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上海翰缘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翰缘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周亚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玉碗1只(口径10厘米、高4.3厘米),并退还服务费用22400元。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员金涛、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7月16日经实地核实,被执行人已搬离原实际经营地址,现实际经营地址不明,同年7月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翰缘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97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涛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