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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嵊嵊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嵊嵊民初字第20号原告陈某,嵊泗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职工。被告贺某,嵊山镇前卫村贺氏螺酱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凯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