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341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梁长林,何翠霞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长林,何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341号-2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负责人艾东。被执行人梁长林,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翠霞,女,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梁长林、何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长林、何翠霞应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69397.5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2872元;返还一审案件诉讼费合计3525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梁长林名下车牌号为粤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8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梁长林、何翠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但其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梁长林的银行存款22837.29元,该款扣除执行费242.56元后余款22594.73元已经退给申请执行人。经查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正在以(2015)佛顺法执字第408号案处理被执行人梁长林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三处房产,为方便执行,本院亦将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梁长林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民委员会东基路115号海畔嘉苑10座观澜居602号房产(合同号Y087422)移交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并处理并参与财产分配。本院在诉讼阶段查封的粤X×××××号车辆,因车辆的流动性较大而未能扣押。同时,本院经向金融、车管、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长林、何翠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3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威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