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林青山与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鸡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青山,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鸡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青山,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生,大专文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国,职务经理。一审被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鸡东分公司。再审申请人林青山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以下简称牡丹江烟叶公司)、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鸡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鸡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鸡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青山申请再审称:林青山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买断工龄的情况,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就业安置并享受相关待遇。牡丹江烟叶公司是原黑龙江省烟草公司鸡东烟叶经销公司(以下简称鸡东烟叶经销公司)的主管单位,有工商档案证实牡丹江烟叶公司是原鸡东烟叶经销公司的主管部门。牡丹江烟叶公司已经实际承继鸡东烟叶经销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必须安置林青山。鸡东分公司是变相组建的公司作为原单位的权利义务承接单位,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一审时林青山书面申请收集牡丹江烟叶公司财务帐簿等有关证据,一审未予以调取。本院认为,林青山原工作单位鸡东烟叶经销公司已经鸡东县人民法院于(2006)鸡东商破字第1-10民事裁定宣告破产,终结了破产程序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其主体已经消灭。牡丹江烟叶公司虽为原鸡东烟叶经销公司的主管部门,但均为独立法人。一审判决认为由牡丹江烟叶公司承继原鸡东烟叶经销公司破产后的权利义务证据不足并无不当。鸡东分公司并非为原鸡东烟叶经销公司破产后合并、改制、重组后成立的企业。两企业间无承继关系。根据企业用工自主的原则,林青山要求鸡东分公司为其安置工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鸡东县人民法院(2006)鸡东商破字第1-10民事裁定认定“经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即:破产裁定已经认定原鸡东烟叶经销公司无债权财产,故调取牡丹江烟叶公司的财务帐薄亦不能证明该公司接收了原鸡东烟叶经销公司的债权债务,一审未予调取亦无不当。综上,林青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青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张燕明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佳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