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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高中国、张克广与马兆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中国,张克广,马兆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高中国。原告张克广。被告马兆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中国、张克广与被告马兆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中国、张克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中国、张克广撤回对被告马兆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英杰审判员  孙云霞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