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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闫某珊诉田某凯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珊,田某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88号原告闫某珊,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翠峰���人。被告田某凯,男,汉族,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珊诉被告田某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