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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其辉、廖水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其辉,廖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张彩前,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其辉,男,1977年0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廖水秀,女,1974年06月08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执审字第227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与陈其辉、廖水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7473元,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7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周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