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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商终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朱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红,刘阔,许靳丽,刘闯,谈小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商终字第002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永。委托代理人许修斌,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猛,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黄山南路16号。一审被告朱红。一审被告刘阔。一审被告许靳丽。一审被告刘闯,(县汽车站对面)。一审被告谈小荣,(县汽车站对面)。上诉人刘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朱红、刘阔、许靳丽、刘闯、谈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5)洪商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7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8338元减半收取4169元,由上诉人刘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旺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