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宋立帅与兰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帅,兰秀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440号原告宋立帅,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兰秀凤,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帅诉被告兰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我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告知其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无正当理由未交纳的,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立帅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宋立帅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灏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