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钟同荣与霍晓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同荣,霍晓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钟同荣。委托代理人占恒胜,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霍晓钢。委托代理人曹钧安、吕星星,均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同荣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汪飞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聂潇、代理审判员段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钟同荣在一审期间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公安机关委托黄石市物价认证中心对被霍晓钢击穿损坏的LED广告牌价值进行鉴定前,已经为修复该LED广告牌上部分而支出6600元,一审判决未对上述证据及被损坏的LED广告牌有无必要全部进行置换进行审查,对钟同荣被损坏财产价值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61元退还给钟同荣。审 判 长 汪飞林审 判 员 聂 潇代理审判员 段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