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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秦勤与曲少力、刘影、曲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勤,曲少力,刘影,曲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66号原告:秦勤,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曲少力,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刘影(曲少力之妻),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曲红军(曲少力之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勤诉被告曲少力、刘影、曲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就本案所涉及的货款已经起诉过,经本院释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勤承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