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秦勤与曲少力、刘影、曲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勤,曲少力,刘影,曲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66号原告:秦勤,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曲少力,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刘影(曲少力之妻),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曲红军(曲少力之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勤诉被告曲少力、刘影、曲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就本案所涉及的货款已经起诉过,经本院释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勤承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