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筱与宋亚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筱,宋亚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490号原告徐筱。被告宋亚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筱与被告宋亚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苏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