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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刚与被告王礼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王礼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李刚。委托代理人葛宜兵,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礼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王礼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刚不能提供被告王礼祥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向被告王礼祥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被告王礼祥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欣广人民陪审员  董 威人民陪审员  马树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尚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