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含山县科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制己装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科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制己装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70号原告:含山县科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汪茂晓,经理被告:芜湖市制己装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戴良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科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制己装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科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8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五���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