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颖平商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华曙制药集团原料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颖平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华曙制药集团原料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808号原告:石家庄颖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永泰生活区13-3-201。法定代表人:刘艳玲。被告:石家庄华曙制药集团原料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美东国际B座706室。法定代表人:刘进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颖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华曙制药集团原料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颖平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颖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