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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7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圣吉昌顺商贸有限公司与韩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7077号原告北京圣吉昌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932。组织机构代码:68196162-3。法定代表人吴光为,经理。被告韩扬,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圣吉昌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诉被告韩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贸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商贸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圣吉昌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圣吉昌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