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洪全起诉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附带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城行初字第45号起诉人:李洪全,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继彬,雅安市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收到李洪全起诉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附带行政赔偿起诉状称:起诉人李洪全于1996年12月至次年8月为陶开仲、彭继蓉夫妻修建位于原雅安市多营镇的“芙蓉餐厅”(注:现地址为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长安路63号)楼房一幢。工程竣工后,陶开仲、彭继蓉夫妻因无钱支付李洪全工程款、材料款,与李洪全约定将所建房屋及所属宗地用于抵偿李洪全工程款、材料款,李洪全支付陶开仲夫妻100000元土地出让费。李洪全于2000年11月22日与罗英娣签订《楼房交易书》,将该房屋出售并交付给罗英娣。罗英娣在双方签订《楼房交易书》之前口头承诺帮助起诉人承揽工程,但却未履行,且因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该房屋的实际价值,故起诉人未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后罗英娣将该房屋出售给莫绍兰,被起诉人就该房屋所在土地向莫绍兰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现起诉人起诉来院请求判决:1、确认被起诉人向案外人莫绍兰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起诉人赔偿因违法向案外人莫绍兰颁发土地使用证给起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雨城区人民法院(2012)雨城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6月28日生效。该生效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洪全要求判令其与被告罗英娣签订的楼房交易协议无效以及由被告罗英娣返还位于多营镇长安路63号房屋的诉讼请求”。故李洪全不是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也不是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洪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郭 平审 判 员 :尤红霞代理审判员 :吴定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晓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