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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德育与被告蔡金链、黄清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育,蔡金链,黄清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黄德育,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金链,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黄清培,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黄德育与被告蔡金链、黄清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德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金链、黄清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黄德育诉称,2014年7月6日被告蔡金链以经商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5%,原告于当日将现金100000元交付给被告蔡金链,被告蔡金链立即出具借条一份交给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蔡金链只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份,本金100000元及5月份之后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能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蔡金链、黄清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5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蔡金链因需于2014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5%,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由被告蔡金链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蔡金链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份,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讨未果,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明、二被告户籍证明、借条、婚姻登记材料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蔡金链之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依据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被告蔡金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蔡金链经原告催讨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蔡金链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蔡金链书面约定月利率1.5%,故原告主张被告蔡金链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由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原告请求被告黄清培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本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金链、黄清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德育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蔡金链、黄清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