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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某,男,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杨德群、郑莹,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家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