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某,男,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杨德群、郑莹,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家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