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崔聪与张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聪,张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313号原告:崔聪。被告:张士强。本院在受理原告崔聪诉被告张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聪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