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调确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美碧、廖燧峰、李云民间借贷纠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美碧,廖燧峰,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调确字第38号申请人朱美碧,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黄湘尧,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系申请人朱美碧之夫。申请人廖燧峰,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人李云,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朱美碧、廖燧峰、李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美碧、廖燧峰、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廖燧峰、李云应偿还申请人朱美碧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12000元,还款期限:2015年8月25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7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