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24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宁士祥与马登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士祥,马登军,裴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490-2号原告宁士祥,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马登军,男,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裴广英,女,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士祥与被告马登军、裴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士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士祥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士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宁士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