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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4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宁士祥与马登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士祥,马登军,裴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490-2号原告宁士祥,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马登军,男,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裴广英,女,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士祥与被告马登军、裴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士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士祥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士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宁士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